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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通訊員 西法 本報記者 陳洋根
  早報訊 34歲的劉女士和大她一歲的趙先生曾是夫妻。2011年5月,兩人達成協議離婚,雙方約定,趙先生支付經濟幫助金和精神賠償共計100萬元給劉女士,支付方式為每年10月底支付13萬元,並約定有20%的違約金。
  今年10月底後,趙先生未按約定支付該期13萬元補償款,劉女士一紙訴狀遞到杭州西湖區法院,請求判令趙先生支付其13萬元及違約金2.6萬元。
  其實,這是一年半左右時間里,劉女士第三次將趙先生告到西湖區法院。
  2013年7月,劉女士向西湖區法院起訴稱,她與趙先生簽訂離婚協議後,趙先生未按約定支付補償款,經過多次催討,趙先生僅在2013年支付了6萬元,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趙先生支付其餘相應款項。
  庭審中,趙先生說,離婚後,劉女士不間斷打電話、發短信給他,還通過快遞禮物給他,擾亂了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,而且《離婚協議書》第6條約定:“……女方不能與男方聯繫(包括電話、手機、短信等),不能影響男方的生活,否則餘款不予支持……”他因此才不願意支付劉女士錢款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趙先生所說的《離婚協議書》第6條適用前提是“男方從不拖欠賠償金有信用”,但是趙先生有違約在先,未按期支付補償款,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  最終,法院判決趙先生支付劉女士2011年、2012年的補償款及賠償利息損失共計17萬餘元。
  今年1月,劉女士又以相同的理由起訴趙先生,要求趙先生支付2013年的補償款及違約金。而趙先生以相似的理由進行反駁,其稱,劉女士大年初一發了一條曖昧的短信給他,導致自己與現任妻子發生爭吵,最終沒能好好過個年。
  但又是由於趙先生違約在先,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判決支持了劉女士的訴請。
  此後,趙先生和劉女士結下的梁子越來越深了,趙先生再也不願意主動履行協議。因此,就有了劉女士的這第三次起訴。
  (原標題:前夫不願支付離婚補償她一年半時間里三次告上法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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